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煜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量、林宏猷、林宏哲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7,575,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