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振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碧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計算式:(444,114×12=5,329,368)+(446,260×7=3,123,820)+(446,260×12/31=172,746)=8,625,9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