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 上訴人
- 毛慧芬
- 即原告
- 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旭昇、張茂楠、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昭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旭昇、張茂楠、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昭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