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6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送達代收人
- 蔡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訴字第96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