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

上訴人
承受訴訟人
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人
鐘瓊華(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人
鍾妮(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人
鍾瓊莉(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人
鍾瓊嘉(即鍾王珊瑾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上訴人
鍾林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被上訴人
鍾林渝(JAY L.CHUNG)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禕(YI LIU)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為原告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王珊瑾於本院宣示判決後之民國103 年4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鍾林朋、鍾林渝等人,其中鍾林朋、鍾林渝為被告而不能聲明承受訴訟,其中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則已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裁定命鍾瓊亮、鍾瓊莉、鐘瓊華、鍾瓊嘉、鍾妮為原告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