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十六份
- 法定代理人
- 劉豐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之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因上訴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6,002,731 元,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伊之派下房份為13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77,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