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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聲請人
曾麗蘭即名崧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優化生醫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20日│26,500元 │FD0000000 ││ │限公司 │行東興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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