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 聲請人
- 曾麗蘭即名崧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優化生醫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1月20日│26,500元 │FD0000000 ││ │限公司 │行東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