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13號
- 聲請人
- 國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莊麗香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13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五洲肥料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101年3月31日│37,800元 │FC0000000 ││ │司 簡維正 │銀行復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