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8號聲 請 人 余淑杏即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代 理 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莊家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100年10月15日 │36,000元 │AC0000000 │ │ │瑞興商行│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