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余淑杏即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 代理人
- 柯俊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8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莊家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100年10月15日 │36,000元 │AC0000000 ││ │瑞興商行│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