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
- 抗告人
- 沈威賦
- 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富元、周娟娟、掬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陳幸佳間因本院102年事聲字第15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富元、周娟娟、掬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陳幸佳間因本院102年事聲字第15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