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 抗告人
- 初佩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