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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4號

上訴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古媋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啟偉因102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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