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施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垠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