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李明晃
- 被上訴人
-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