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 原告
-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健華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萬7,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3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