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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原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健華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萬7,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3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