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淑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元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