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081號
- 抗告人
- 周芝蘭
葉昌洋
黃品茹
陳堯舜
楊育淇
沈瑋欽
謝侑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元榮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508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