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0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88號
- 抗告人
- 劉武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08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08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008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