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3號
- 抗告人
- 陳顯堂
陳穎立
陳鼎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司字第203 號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3號
陳穎立
陳鼎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司字第203 號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