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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8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8號

聲請人
吳樹民即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文化部為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報業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新聞局)亦係股東,且於100年度清算股東會議參與,並經決議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文化部為新生報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新生報業公司100年度清算股東會議事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8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