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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55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蘇品儒

被繼承人  游洪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 98 年度繼字第 838 號、99年度家抗字第23號、99年度非抗字第8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洪贊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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