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路221 巷68號2 樓)於民國98年3 月6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