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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38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838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重市○○○路221 巷68號2 樓)於民國98年3 月6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3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