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被繼承人 游洪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繼字第838號、99 年度家抗字第23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 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洪贊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