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富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大義
上訴人
黃麒全(原名:黃仁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代墊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