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洪麗玲
- 代理人
- 周漢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洪麗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鈞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以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0號終結清算程序確定, 且由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及本院101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聲請人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0號清算事件,及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101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