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林佑珊
- 當事人百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秦啟宏、徐道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秦啟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春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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