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秦啟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春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