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呂季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芬、胡文卿、林玉婷、林欣靜、住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消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芬、胡文卿、林玉婷、林欣靜、住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因102年消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