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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純芳張文毓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何上雲
相對人
張聖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12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係為擔保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0萬元債務之履行,惟因兩造於101 年2 月2 日業已就該債務之履行達成訴訟上和解,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不存在,相對人仍拒絕返還系爭本票,聲請人遂向本院臺北簡易庭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2 年2 月21日以102 年度北簡字第60號判決確認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對聲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下稱系爭判決),惟相對人竟執102 年1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718號系爭本票裁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案列102 年度司執字第11183 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為免聲請人之財產因上開執行蒙受損失,為此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經查,聲請人於101 年12月5 日向本院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系爭判決確認相對人所持系爭本票對聲請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案列102 年度簡上字第177 號)。而相對人於系爭判決宣示前,即執系爭本票聲請本院於102 年1 月11日102 年度司票字第71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相對人並旋即據以向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即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案卷核閱屬實,固堪認定。惟聲請人前既已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經本院102 年7 月30日102 年度聲字第313 號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7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聲請人再就同一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顯屬重複,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後外,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