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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清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淳章、高志隆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