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峰
原告
周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蓁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103年1月15日提起上訴狀,其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路○段000號地下一樓占有部分(如附圖)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本院業已依其上訴聲明於103年1月24日以裁定核定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58,808元,並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惟上訴人復於103年2月6日將上訴聲明變更為「原判決關於附圖B部分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路○段000號地下一樓占有9平方公尺部分(如附圖B)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核係減縮上訴聲明之情形,應按減縮後之上訴利益價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被上訴人張桂蓁占用如附圖B之儲藏空間之交易價額為1,140,764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即應為1,14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