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國地政士事務所即王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九德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