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鎮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5,7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5,7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