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
- 上訴人
- 廖佩嬅
- 被上訴人
- 陳致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訴字第2000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訴字第2000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