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5號
103年度訴字第230號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即 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
- 原告
- 主參加被告
- 原告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邱清華
- 原告
-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裕隆
- 原告
-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被告
- 即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華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瑋律師
- 參加人
-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平
- 訴訟代理人
- 潘東發
- 複代理人
- 陳婉儀
- 複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裕輝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鴻鵬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施劍輝
- 法定代理人
- 邱惠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玉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李銘松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煌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鴻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楊璧綺
- 法定代理人
- 鄭秉宏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建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主參加原告於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主參加原告「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