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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訴人
林克銘
被上訴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AIMUR SHARIH
被上訴人
羅碧安(ANNE ROBY)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羅碧安(ANNE ROBY)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原告羅碧安(ANNE ROBY)尚欠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

㈡另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上訴人林克銘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9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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