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
- 上訴人
-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 王憶賢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蔣寶華、廖麗霜、許金田因102 年訴字第2865號法定代理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人所請求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825 萬元(165 萬元5 =8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2,675 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12 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新臺幣8 萬零675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12 元,合計新臺幣20萬4,687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