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信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請求確認股東權益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