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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

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更㈡字第39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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