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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01號

宣告董事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若蘭等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0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選舉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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