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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

給付代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泉吉

      高木貴

      高泉裕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高佛成間給付代付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合計3,33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3,9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