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金盛
陳玫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雲英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張金盛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就上訴人陳玫如部分為 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