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御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1元,另上訴人本件請求登報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共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