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御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1元,另上訴人本件請求登報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共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