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4號
- 原告
- 趙一曼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許綉凉
許櫻薰(即相撲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綉凉(即相撲涮涮鍋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綉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