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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告
陳吉光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招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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