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1號
- 原告
- 陳吉光
- 訴訟代理人
- 江百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招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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