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原芳(原名高田原芳)
- 送達代收人
- 蔡鎮隆律師
-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 弄00號
住臺北市○○○路000號11樓A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方嫺、高方慧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元(計算式:1,650,000×9/10=1,48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