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婷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麗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麗安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