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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阿蔭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9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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