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 原告
-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添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倫律師
- 被告
- 周啟偉
- 訴訟代理人
- 丁穩勝律師
- 被告
- 鄭淄澠
- 被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號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