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張陳賓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雯芳律師
- 被告
-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陳秀鸞
- 被告
- 杜泰岳
- 被告
- 前 列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年籍欄中關於被告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杜陳秀鶯」之記載,應更正為「杜陳秀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