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錢超銘
- 原告
- 秦德樹
- 原告
- 張華維
- 原告
- 曹吉屏
- 原告
- 鍾來欣
- 原告
- 嚴永明
- 原告
- 前列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朝棟律師
- 被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 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